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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装配式建筑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4 11:43:28 来源:常德市装配式建筑行业协会

常德市装配式建筑行业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德市装配式建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管理,增加财务收支透明度,确保会费正确使用,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和《常德市装配式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结合协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由会员缴纳,用于发展本协会各项相关业务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活动经费。

第三条  协会各级会员均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

(一)普通团体会员每年5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

(四)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5000元

(五)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

团体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有重复收费的,只按会费标准的最高额一次性收费。缴纳会费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会员自愿、自由缴纳。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五条  会费缴纳程序:

(一)会员申请入会

(二)会员将会费缴至本协会秘书处;

(三)秘书处给会员开具收据;

(四)会计人员如实做账;

(五)会费存入本协会在银行设置的专门账户。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12月为当年会费缴纳的最后日期。会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以转账缴纳。

第七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支管理,在银行设置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在收到会费缴纳的会费后,须开具  收据,并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

第九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同时宣布其会员证作废。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召开协会各项重大会议;

(三)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

(四)开展各种咨询服务活动;

(五)有关协会业务的考察、交流和调研等;

(六)开展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

(七)与国内外信息组织和民间团体的交流合作等;

(八)维持协会正常运转的聘用人员工资、费用等;

(九)协会刊物征订或发行、印刷等费用;

(十)其他一些有利于协会发展的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  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盈利性经营。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四条  协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会员可以了解和监督会费收支。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五条  会费收支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财务报告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会费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协会的理事会所有。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费的管理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后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