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装配式建筑行业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德市装配式建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管理,增加财务收支透明度,确保会费正确使用,保障协会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和《常德市装配式建筑行业协会章程》,结合协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由会员缴纳,用于发展本协会各项相关业务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活动经费。
第三条 协会各级会员均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
(一)普通团体会员每年5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
(四)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5000元
(五)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
团体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有重复收费的,只按会费标准的最高额一次性收费。缴纳会费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会员自愿、自由缴纳。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五条 会费缴纳程序:
(一)会员申请入会
(二)会员将会费缴至本协会秘书处;
(三)秘书处给会员开具收据;
(四)会计人员如实做账;
(五)会费存入本协会在银行设置的专门账户。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12月为当年会费缴纳的最后日期。会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以转账缴纳。
第七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支管理,在银行设置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在收到会费缴纳的会费后,须开具 收据,并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
第九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同时宣布其会员证作废。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召开协会各项重大会议;
(三)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
(四)开展各种咨询服务活动;
(五)有关协会业务的考察、交流和调研等;
(六)开展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
(七)与国内外信息组织和民间团体的交流合作等;
(八)维持协会正常运转的聘用人员工资、费用等;
(九)协会刊物征订或发行、印刷等费用;
(十)其他一些有利于协会发展的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 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盈利性经营。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四条 协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会员可以了解和监督会费收支。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五条 会费收支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财务报告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会费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协会的理事会所有。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费的管理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后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