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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常德市装配式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常德市装配式建筑行业,英文名称为:Changde CityAssembly Construction l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市从事装配式建筑及相关行业的企业、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业性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公平、规范、民主、创新原则,为政府、行业、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常德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场所:常德市居和嘉美建材广场4栋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方针政策,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条例开展工作;

(二)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各种定额;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四)组织评审认证、年检年审,审查装配式建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开展对装配式建筑设计与施工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五)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组织就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和处理,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以及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矛盾进行协调和处理;

(六)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发展与国内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协会及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国内展览订货会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八)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建设行业网站,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培训各类人才,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评定装配式建筑从业人员技术职称;

(九)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关活动;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凡从事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及相关材料经营的企业,提交入会申请书,并表明申请会员或理事。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团体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和铜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请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3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